按照厅领导指示,现就再生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工作,提醒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二、经咨询生态环境部有关司局及厅长专题会研究,明确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提炼有色金属的项目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包括对含有色金属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采用火法、湿法等冶炼工艺进行综合利用提炼金属的活动等)。因此,该类项目应当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关于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规定。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粤环函〔2024〕394号)已明确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由省厅审批。
四、请各地市在审批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利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出现以环境治理业等行业项目规避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予以环评审批、越权审批等违规情形。
五、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广东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粤办函〔2025〕72号),明确规定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对标国内同类设施的先进水平,不得新建与现有设施技术工业同质化严重且能力过剩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也请各地结合省厅发布的引导性公告(https://gdee.gd.gov.cn/ann_wxw/content/post_4614309.html)规范落实。
厅环评处已将上述事项通知各地市局环评科(处)。请各地固废科(处)积极配合环评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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