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格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广州格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自编3栋(厂房C-1)一层,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比15%,项目占地面积为89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92平方米,租赁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的一栋四层厂房的第1、2层进行生产经营,其余楼层为其它公司厂房。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年产手机壳100吨、拼装地板300吨、洗菜机外壳50吨、水杯50吨,合计500吨。项目不设备用发电机、锅炉和中央空调。
二、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广东海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HN201911085021)、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NT2019YH009R),结果表明:
(一)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二)废气
注塑工序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较严值,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较严值,厂房外无组织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
项目各厂界昼夜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监测数据核算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量0.05333吨/年,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符合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要求。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验收结论
经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环[2018]30号),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可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验收监测报告表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公示期: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28日
建设单位:广州格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联系人:卢先生
联系电话:15902089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