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大岗益隆包装材料厂年切割EPS(泡沫)10500m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益隆包装材料厂年切割EPS(泡沫)10500m3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元街4号101,占地面积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筑物为1栋1层生产厂房。项目主要从事EPS泡沫切割,年切割EPS(泡沫)10500m3。项目主要设备有线切机4台(3用1备)、免膜机4台(3用1备)等。项目不设发电机、中央空调和锅炉。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取消厕所;增加1台备用线切机、1台备用免膜机,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不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实际建设内容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内容基本一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的措施不涉及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项目取消厕所,无生活污水排放。
(二)废气
线切、免膜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等离子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治理,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生产设备等主要噪声源采取了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
(四)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设置专门存放场所暂存并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边角料、包装废物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广东企辅健环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F210112201),结果表明:
(一)废气
线切、免膜工序有机废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较严值,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较严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二)噪声
项目西北、东北、北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监测结果核算,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符合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建议要求。
(四)固体废物
经现场检查,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和危废暂存间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已与东莞中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理处置协议。边角料、包装废物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五、验收结论
经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穗环〔2020〕102号),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可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验收监测报告表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公示期: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26日
建设单位:广州市南沙区大岗益隆包装材料厂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电话:13609078341
公示全本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益隆包装材料厂年切割EPS(泡沫)10500m3建设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