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VOCs治理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蔡新路333号,实施VOCs治理工程项目,项目工程内容有:(1)将原有1套调油废气治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器)调整为1套“植物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2)将原有24套喷油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器)调整为9套“植物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3)新增3套移印废气治理设施(“植物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4)新增4套注塑废气治理设施(“植物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5)将原有5套搪胶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设施)调整为3套“植物液喷淋塔+除湿设施+活性炭吸附器”;(6)将原有1套电子车间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器)调整为1套“植物液喷淋塔+除湿设施+活性炭吸附器”,并新增2套电子车间废气治理设施(“植物液喷淋塔+除湿设施+活性炭吸附器”);(7)新增1套SMT废气治理设施(“植物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8)设置排水管道将喷淋废水导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喷淋塔添加水。
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调油废气经1套“植物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处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设置调油废气排气筒1根,排放高度为15米,排放口编号为气-10-调油Y。
喷油废气分别经9套“植物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处理,处理后分别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设置喷油废气排气筒9根,排放高度均为25米,排放口编号分别为气-01-喷油B、气-02-喷油B、气-03-喷油B、气-04-喷油D、气-05-喷油D、气-06-喷油D、气-07-喷油D、气-08-喷油D、气-09-喷油D。
移印废气分别经3套“植物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处理,处理后分别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设置移印废气排气筒3根,排放高度均为25米,排放口编号分别为气-11-移印B、气-12-移印B、气-13-移印B。
注塑废气分别经4套“植物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处理,处理后分别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设置注塑废气排气筒4根,排放高度为25米或32米,排放口编号分别为气-14-注塑C、气-15-注塑C、气-16-注塑F、气-17-注塑F。
搪胶废气分别经3套“植物液喷淋塔+除湿设施+活性炭吸附器”处理,处理后分别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设置搪胶废气排气筒3根,排放高度均为25米,排放口编号分别为气-27-搪胶D、气-28-搪胶D、气-29-搪胶D。
电子车间废气分别经3套“植物液喷淋塔+除湿设施+活性炭吸附器”处理,处理后分别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设置电子车间废气排气筒3根,排放高度均为32米,排放口编号分别为气-18-电子F、气-19-电子F、气-21-电子F。
SMT废气经1套“植物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处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设置SMT废气排气筒1根,排放高度为32米,排放口编号为气-20-SMT。
(二)废水
植物液喷淋塔喷淋废水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喷淋塔添加水。
(三)噪声
设备噪声采取了减振等降噪措施。
(四)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设置专门存放场所暂存并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广东诺德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DRP200110G、NDRP200125)、同创伟业(广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CWY检字(2020)第0508002号)、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NT202000258、CNT202000259、CNT202000795、CNT202101149-Q1、CNT202101149-Q2),结果表明:
调油废气、喷油废气、电子车间废气、SMT废气处理后总VOCs、苯、甲苯和二甲苯合计排放均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总VOCs处理效率均大于80%。移印废气处理后总VOCs、苯、甲苯和二甲苯合计排放均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总VOCs处理效率均大于80%。注塑废气、搪胶废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均大于80%。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总VOCs浓度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工序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项目的建设,落实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经认真讨论,验收工作组同意“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VOCs治理工程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示期:2021年5月16日~2021年6月15日
建设单位: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92951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