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金山银晶石英建材加工厂年产 10000t 石英砂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公示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高州市金山银晶石英建材加工厂租用广东省高州市金山街道办板桥村委会长山村三丫郎河坝底原砖厂(地理坐标:北纬21.816166°,东经110.847437°(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1)投资建设高州市金山银晶石英建材加工厂年产10000t石英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项目占地面积12600平方米,建筑面积4910.25平方米。项目员工12人,厂内不提供食宿。项目年工作28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内不设置中央空调,不设置备用发电机以及蒸汽锅炉。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9年3月,高州市金山银晶石英建材加工厂委托广州市国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高州市金山银晶石英建材加工厂年产10000t石英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高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取得《关于高州市金山银晶石英建材加工厂年产10000t石英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茂环(高州)审[2020]49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四)验收范围
项目验收范围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二、工程变动情况
环评及批复情况:项目打砂、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经采用脉冲除尘器处理后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共设置5个粉尘排气筒(G1、G2、G3、G4、G5);烘干粉尘、烘干燃烧废气经管道送至旋风水浴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共设置2套旋风水浴除尘器,设置2个烘干废气排气筒(G6、G7);酸洗工序产生的酸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设置1个酸雾排气筒(G8)。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打砂、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经采用脉冲除尘器处理后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共设置4个粉尘排气筒(G1、G2、G3、G4);烘干粉尘、烘干燃烧废气经管道送至旋风水浴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共设置1套旋风水浴除尘器,设置1个烘干废气排气筒(G5);酸洗工序产生的酸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设置1个酸雾排气筒(G6)。
综述:取消A生产线烘干工序,A生产线打砂、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管道收集后由G1排气筒15米高空排放,B生产线打砂、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管道收集后分别由G2、G3、G4排气筒15米高空排放,B生产线烘干工序产生的烘干废气经收集后由G5排气筒15米高空排放,B生产线酸洗工序产生的酸雾经收集后由G6排气筒15米高空排放。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的措施不涉及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房周围的雨水管网疏导至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用于清洗工序。
本项目无工艺性废水产生,生产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污水容易降解,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蓄水池暂存后通过泵站水泵、布设的管网回用于周围绿化灌溉,不外排。
(二)废气
项目打砂、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经采用脉冲除尘器处理后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共设置4个粉尘排气筒(G1、G2、G3、G4);烘干粉尘、烘干燃烧废气经管道送至旋风水浴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共设置1套旋风水浴除尘器,设置1个烘干废气排气筒(G5);酸洗工序产生的酸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设置1个酸雾排气筒(G6)。
(三)噪声
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合理规划厂区布局,高噪声装置设备尽量远离厂界;并对高噪声设备做好了减振、消声、隔声处理;做好厂区内和沿厂界的绿化带建设。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在营运过程碎石砂、脉冲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降粉尘、旋风水浴除尘器收集的废渣、底泥、废过滤砂,碎石砂、废过滤砂定期外售至陶瓷、建筑行业等单位;脉冲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降粉尘、旋风水浴除尘器收集的废渣、底泥定期交由腻子粉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广东粤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YX(综)2021090402、GDYX(水)2021090401):
(一)废水
废水: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要求。
(二)废气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酸雾废气污染物氯化氢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打砂、筛分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燃烧废气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较严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4个测点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氯化氢、颗粒物、SO2、NOx排放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无组织监控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噪声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北面厂界昼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监测结果核算,项目各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建议要求。
(五)固体废物
经现场检查,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和危废暂存间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六、验收结论
经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茂环[2018]9号),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可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验收监测报告表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