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裕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木制音箱箱体4万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广州市裕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木制音箱箱体4万个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流村北流路四巷2号之二,总占地面积825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73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筑为1栋厂房、1栋展览厅、1栋办公室。项目主要进行木制音箱箱体的生产,年产木制音箱箱体4万个。项目不设备用发电机、锅炉和中央空调。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委托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编制完成《广州市裕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木制音箱箱体4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10月29日取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广州市裕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木制音箱箱体4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穗南审批环评〔2018〕174号)。
(三)验收范围
本项目验收范围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中的建设内容及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喷漆及晾干废气处理设施由1套“水帘柜+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调整为1套“喷淋塔+生物滤池”装置,调整工艺成熟,维护方便,处理效果更好,不属于重大变动。
项目其它建设内容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内容基本一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不涉及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汇入自建污水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厂区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1个。
喷淋废水经“混凝沉淀+二级厌氧+MBR好氧”工艺处理后回用。
(二)废气
(1)金属打磨粉尘及焊接烟尘收集后经1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厂区设置金属打磨粉尘及焊接烟尘废气排放口1个,排气筒高度为15米;
(2)木加工粉尘收集后经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厂区设置木加工粉尘废气排放口1个,排气筒高度为15米;
(3)底漆打磨粉尘收集后经1套水帘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厂区设置底漆打磨粉尘废气排放口1个,排气筒高度为15米;
(4)喷漆废气经1套水帘喷淋装置处理后,与晾干废气一起经1套“喷淋塔+生物滤池”装置处理,处理后高空排放,厂区设置喷漆及晾干废气排放口1个,排气筒高度为15米;
(5)喷粉粉尘收集后经配备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厂区设置喷粉粉尘废气排放口1个,排气筒高度为15米;
(6)固化有机废气VOCs收集后经UV光解设备处理后高空排放,厂区设置固化有机废气排放口1个,排气筒高度为15米;
(7)白乳胶有机废气、补灰有机废气采取了加强车间通风的措施。
(8)污水处理设施采取了密闭性措施。
(三)噪声
主要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四)固体废物
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金属料固废、木料固废和水喷淋废渣收集后统一交由专业单位处理,喷粉粉尘可回用于生产;废切削液和含切削液金属废渣、切削液废包装桶、白乳胶废包装桶、水性腻子废包装桶、水性漆废包装桶、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广东海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HN20190508503),数据显示:
(一)废水
项目废水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气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总VOCs有组织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II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厂界总VOCs浓度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厂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三)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COD、NH3-N、颗粒物、VOCs排放总量符合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均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六、验收结论
经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环[2018]30号),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可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验收监测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七、后续要求
(1)项目进一步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环保管理人员培训,切实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2)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加强危废管理工作;加强原料、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管理。
(3)对于本项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竣工环保验收,若环保部门有另行要求的,应按其要求执行。
(4)按《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要求,做好相关环保验收工作。
公示期:2019年7月15日-2019年8月15日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13418983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