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博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PE胶袋820吨、复合胶袋45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佛山市博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PE胶袋820吨、复合胶袋450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田路88号49、50座,主要建筑物为1 栋五层厂房,占地面积14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08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PE胶袋和复合胶袋的生产,年产PE胶袋820吨,复合胶袋450吨。项目员工100名,内部不设食堂、宿舍。项目不设备用发电机、锅炉等设备。
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高明区中心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至高明河。
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
吹膜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收集到楼顶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为FQ-22131-1。
吹膜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和调墨、印刷、擦拭、复合、熟化工序产生的废气(VOCs、臭气浓度)收集到楼顶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为FQ-22131-2。
切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生产设备等主要噪声源采取了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项目周边无噪声敏感目标。
(四)固体废物
项目规范建设了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般固废贮存场所。
废原料桶、废活性炭、废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已与佛山市富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废合同;边角料、不合格品、包装废料交由相关回收公司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三、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广东利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QT2210102),结果表明:
1.废水
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2.废气
有组织排放:
FQ-22131-1排气筒的废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FQ-22131-2排气筒的废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无组织排放:
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总VOCs排放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3.厂界噪声
项目南、西、北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4.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监测结果核算,项目非甲烷总烃、VOCs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建议要求。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验收结论
经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可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验收监测报告表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公示期:2022年12月19日~2023年1月18日
建设单位:佛山市博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先生
联系电话:1800081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