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双港路11号,现有一座年产6万吨玻璃熔炉,6条制瓶生产线,编号分别为M11号机、M12号机、M13号机、M14号机、M15号机、M16号机,主要生产各类保健品瓶、输液瓶和化妆品瓶,产品主要销往国内和欧美亚太地区市场。
由于公司生产时采用供应商已调配好的涂料偶尔会出现色差,影响产品质量,公司将原直接购买成品水性漆改为从供应商处分别购买水性光油和水性色浆进行调配,对原料仓库进行改造,将原料仓库办公室改造成水性漆调色房和调色试喷房,用于水性漆调配及检测水性漆调色效果,项目用地均依托原有项目厂房,不新增厂房面积。
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本项目废气收集后依托原有的“喷淋塔+干式处理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设备”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二)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包括各类生产设备、通风设施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三)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包括水性漆渣、水性含漆废水、废包装容器、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在现有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贮存期间密闭包装,并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水性漆渣、水性含漆废水交由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理。
(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按规定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了风险防范措施。
三、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废气
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口处VOCs监测值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污染物VOCs监测值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噪声
项目东面厂界昼夜间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南、西、北厂界昼夜间噪声值符合2类标准;项目南面的沙郭村及北面的谭屋村昼夜间噪声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监测结果核算,项目VOCs排放总量符合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项目按照环评建议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落实了污染治理设施,废气、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按规定妥善处置,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了风险防范措施。验收工作组经讨论认为本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公示期:2023年7月11日-2023年8月11日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13763064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