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龙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杯120万个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广州市龙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杯120万个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砖厂路4号3栋,占地面积69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87平方米,主要租用砖厂路4号3栋第一层和第三层的部分车间作为生产车间。项目主要从事塑料杯生产,年产塑料杯120万个。项目劳动定员2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不设发电机、中央空调和锅炉。
二、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广州番一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YT2108017),结果表明:
(一)废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钟村净水厂处理,尾水排入市桥水道。经监测,污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二)废气
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FQ-01)高空排放;经监测,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三)噪声
经监测,项目南面、北面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标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监测结果核算,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符合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建议要求。
三、验收结论
经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穗环〔2020〕102号),本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广州市龙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杯12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番)环管影〔2021〕97号)的要求建设试运行,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设备、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可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验收监测报告表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符合验收合格条件。
公示期: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24日(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广州市龙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先生
联系电话:18927594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