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高州市沣润油脂有限公司位于高州市石仔岭街道荔枝墟村委会塘口村窿岭的场地(地理坐标:N21°54′22.8″,E110°49'5.8"),项目占地面积1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剩余面积均为空地,由一栋单层厂房和一栋单层办公楼组成。项目招收员工25人,员工均不在项目住宿用餐。项目年工作33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金额为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年生产动物油3.50万吨、油渣0.12万吨,其中动物油用作饲料配方材料或添加剂,日后经食品药品监督局或相关部门批准,检验合格后,用于食品级动物油;油渣用作蛋鸡场自拌饲料材料。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委托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编制完成《高州市沣润油脂有限公司年产动物油3.50万吨、油渣0.1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2月18日,项目取得高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关于高州市沣润油脂有限公司年产动物油3.50万吨、油渣0.1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高环建字[2019]19号)。项目于2020年03月30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回执编号:91440981MA52U0J962001W)。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
(四)验收范围
项目验收范围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内容基本一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的措施不涉及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地面和设备清洗废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地面和设备清洗废水经隔油隔渣池和气浮机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高州市污水处理厂。
(二)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炼制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燃烧废气、熬制过程产生的油烟和臭气。
本项目动物油熬炼设备采用的燃料为天然气,属清洁能源,经收集后高空排放。
本项目熬制设备密闭设计,臭气与油烟废气由“密闭收集+一级油烟水降解净化系统+二级油烟冷凝净化系统+低温等离子设备”处理后经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本项目原料为外购的动物板油、猪散油、鸡散油、鸭散油等会产生异味,建设单位将原辅材料直接存放在原料预处理间的冷库中,冷冻储藏,同时采用冷配专用车对原料与成品进行运输配送,臭气浓度较低,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后,并入动物油熬炼油烟和臭气处理设施(一级油烟水降解净化系统+二级油烟冷凝净化系统+低温等离子设备)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三)噪声
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合理规划厂区布局,高噪声装置设备尽量远离厂界;并对高噪声设备做好了减振、消声、隔声处理;做好厂区内和沿厂界的绿化带建设。
(四)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主要固体废物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废油脂、废料、废包装袋)和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并由环卫部门清运。对垃圾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以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影响工厂周围环境。
废包装袋统一收集外售给资源回收公司回收利用;
废油脂、废料、隔油隔渣池和气浮机废油渣用胶桶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江门市中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T-21-1210-LY09):
(一)废水: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
(二)有组织废气:FQ01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的检测结果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限值的要求;FQ02废气经一级油烟水降解净化+二级油烟冷凝净化+低温等离子设备处理,油烟浓度的检测结果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的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三)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的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四)噪声:检测点位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监测结果核算,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符合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建议要求。
(六)固体废物
经现场检查,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六、验收结论
经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茂环[2018]9号),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的能力可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验收监测报告表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